河长公示牌标明
在河边显眼处放置河长公示牌,标明县级河长、镇级河长和村级河长,写明河长职责,公示河长联系电话,自觉接受社会各界人士监督。五是我镇结合美丽镇村工作联合开展河道清洁,努力做到河水清洁流畅、河岸绿树成荫。
三)镇、村级河道由镇级领导担任一级“河长”、相关村委负责人为二级“河长”、沿线的河道(沟、渠)管理协管员为三级“河长”。 “河长”名单要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并在河岸显要位置设立“河长”公示牌,标明“河长”职责、整治目标和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公众监督。
明确各级“河长”和河库“警长”、护河(湖)员,制定《“河长制”工作考评办法》,出台《20xx年工作要点》和《“河长制”工作制度》,并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全面实施“河长制”。
第十五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河湖周边显著位置,应当设立河湖长公示牌,标明河湖长职责,每段河湖名称、起点、终点、管理保护边界或者面积,河湖长姓名及职务、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内容。河湖长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新。河湖长名单应通过本行政区域内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市级、县级河湖长名单应当由本级河长办通过本地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乡级、村级河湖长名单由所在的县(市)区或者开发区统一公告。 第十八条 河长办负责在河湖岸边显著位置规范设置河湖长公示牌,标明河湖长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监督电话、河湖概况、河湖长职责、整治目标和保护要求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