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儿童要暂缓接种疫苗
如果孩子有病,就暂时不要接种。例如,发热时不要打白喉、百日咳、破伤风三联疫苗;腹泻时不要口服小儿麻痹症糖丸;空腹饥饿时不宜打预防针,以免发生低血糖等严重反应。打针前做好孩子的工作,让勇敢的孩子先打,以消除胆小孩子的紧张害怕心理。打针后二至三天内应避免剧烈活动,注意注射部位的清洁卫生。
当孩子患有急性疾病时不宜接种,如:发烧、腹泻、呕吐时,暂时不打预防针。当孩子发烧,体温超过35度时,应请医生检查发烧原因,待治愈后再接种,这是因为打防疫针会出现体温升高的反应,加重发烧的病情。
主要有下面几种情况:一是急性疾病。如果家长发现孩子正在发烧,特别是发热在36℃以上者,或同时伴有其它明显症状的儿童,应暂缓接种疫苗。孩子康复并经过一段时间调养后再接种疫苗。
感冒发烧的儿童应当暂缓接种疫苗,以防病情加重。腹泻病孩在病情好转两周后,可以补吃小儿麻痹糖丸。若患有皮肤疾病,也应避免接种疫苗,直至皮肤状况恢复。免疫系统存在问题或患有急性传染病的儿童也不宜接种疫苗,以免引发不良反应。
患有神经系统疾病的儿童,例如癫痫或脑病,应避免接种含有全细胞的百日咳疫苗、流脑疫苗或乙脑疫苗。免疫缺陷病或使用免疫抑制剂的儿童不应接种活疫苗。儿童在患传染病期间或传染病恢复期内也应暂缓接种疫苗。有严重器质性疾病,如活动性结核、严重的肝脏、肺脏或肾脏疾病的孩子,也应暂缓接种。
脊灰疫苗接种禁忌症有哪些
高烧、免疫能力受损、正使用肾上腺皮质激素或抗癌药物治疗者不宜服用脊髓杰质炎疫苗。对有禁忌症者,可注射丙种球蛋白0.3毫升/千克体重,每天1次,连续2—3天。
高烧、免疫能力受损、正使用肾上腺皮质激素或抗癌药物治疗者不宜服用脊髓杰质炎疫苗。对有禁忌症者,可注射丙种球蛋白0.3毫升/千克体重,每天1次,连续2~3天。
结核病、急性传染病、肾炎、心脏病、湿疹、免疫缺陷症或其他皮肤病患者禁用疫苗。接种后局部可能出现红肿、疼痛、发痒或低热、疲倦、头痛等,偶有过敏性皮疹、血管性水肿。若全身反应较重,应及时就医。有免疫缺陷症禁服疫苗,在接受免疫抑制剂治疗期间禁服。
瘫痪急性期患者需住院治疗,包括卧床休息、使用肾上腺皮质激素控制发热,缓解病情进展,以及使用镇痛、解热、止痛药物缓解疼痛。呼吸功能障碍患者还需进行呼吸支持治疗。脊髓灰质炎疫苗即脊灰疫苗,是预防和消灭脊灰的有效手段。每个孩子若无禁忌症,均应接种。
对于发热、体质虚弱、严重佝偻病、活动性结核或其他严重疾病的患者,以及一周内每日腹泻四次者,应暂时避免接种。同样,HIV感染者、丙种球蛋白血症异常、淋巴瘤、白血病、广泛性恶性病变以及正在服用皮质激素、抗癌药、免疫抑制药或接受辐射治疗的免疫缺陷者,应避免接种。
B型流感嗜血菌疫苗的副作用
临床上常见的b型流感嗜血杆菌疫苗副作用,主要是婴幼儿接种b型流感嗜血杆菌疫苗后,12-24小时内注射部位会出现红、肿、痛、触痛和痕痒等症状,不过一般很快就会消失。
临床上常见的hib疫苗副作用,主要是婴幼儿接种hib疫苗后,12-24小时内注射部位会出现红、肿、痛、触痛和痕痒等症状,不过一般很快就会消失。
问题分析: 你好,根据你的描述,有可能是注射b型流感嗜血杆菌结合疫苗所引起的;b型流感嗜血杆菌结合疫苗的不良反应主要要为发热(多在35℃以下),偶有烦躁、嗜睡、呕吐、腹泻、食欲不振,少有会出现非典型的皮疹症状,一般可自行缓解。与你的描述比较符合。
疫苗HIB,是预防B型流感嗜血杆菌的疫苗,这种细菌能够导致婴幼儿的脑膜炎,也有可能导致肺炎。在我国其属于第二类疫苗,需要自费进行注射。疫苗的注射一般是在大于2个月,小于5岁的儿童之间,在2-6个月之间需要基础注射三针疫苗,每一针疫苗需要间隔1-2个月,加强针需要在18个月的时候进行注射。
法律规定乙肝携带者不可以从事的职业有那些?
法律分析:工作属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门规定的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1.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职业;3.饮水、饮食、整容、保育等职业;4.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工作。
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的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工作。 同样,他们也不能从事在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提供服务的职业,如餐饮、美容、保育等。 此外,乙肝病毒携带者不能从事与饮水、饮食、整容、保育等相关的工作。 他们也不得直接参与化妆品生产工作。
根据有关规定,下列工作属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门规定的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1.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职业;3.饮水、饮食、整容、保育等职业;4.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工作。
答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的职业主要包括食品加工、餐饮、医疗等易感染或易传播的行业。解释:职业范围概述 针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职业限制,主要是为了控制乙肝病毒的传播风险。
根据我国《劳动法》,禁止因乙肝病毒感染拒绝雇用携带者。尽管如此,从事餐饮、食品、医疗、幼教、医药等行业可能会面临一定的就业限制。但是,如果乙肝病毒携带者的肝功能正常,乙肝病毒复制不活跃,且DNA检测结果为阴性,他们是可以申请健康证的。
乙肝病毒携带者若e抗原阳性,不得从事理发美容业、公共浴室业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饮水、饮食、整容、保育等职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十九条从事饮水、饮食、整容、保育等易使传染病扩散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